(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让树与李让好、李让先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让树,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让树,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让好,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让先,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让东,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店根,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何立功,怀远县唐集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李让树因与被上诉人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让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孙玲玲,被上诉人李让先、李让东及其与被上诉人李让好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敬文,被上诉人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立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朝霞审判员 耿 杰审判员 孙洪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贡雪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