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与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法定代表人:郑小东职务:场长被告高长发,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四组。身份证号220322194804101194被告张多文,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五组,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4812141217被告董淑芹,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七组,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580415118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诉被告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94.5元由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