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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与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法定代表人:郑小东职务:场长被告高长发,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四组。身份证号220322194804101194被告张多文,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五组,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4812141217被告董淑芹,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七组,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580415118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诉被告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94.5元由原告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茅山分场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