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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立投资有限公司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立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再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中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3栋7楼。法定代表人:马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翠英门**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中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2)兰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中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39元,由深圳市中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袁亚伟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福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