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辉诉被告桂天飞、李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李茂加,桂天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余辉,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朝东,陕西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加,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桂天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辉诉被告桂天飞、李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原告余辉负担。审 判 员 吕志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甲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