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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辉诉被告桂天飞、李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李茂加,桂天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余辉,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朝东,陕西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加,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桂天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辉诉被告桂天飞、李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原告余辉负担。审 判 员  吕志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甲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