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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法定代表人:李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礼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晖,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麟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尤 武 雄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纯(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