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静申请王金花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王金花。本院已受理张静申请王金花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金花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