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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8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我和被告了解较少,致使婚后性格不合,相互缺乏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因生气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多次叫其不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于2014年5月诉至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判决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后现在仍不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某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在2014年5月曾在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并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时有争吵,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多一份宽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现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