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北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艳峰与龙腾云、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峰,龙腾云,范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北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艳峰,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兰西县。被告龙腾云,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兰西县。被告范德志,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峰与被告龙腾云、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峰、被告龙腾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德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龙腾云向原告借款36,000.00元,并提供被告范德志为其担保,约定2015年7月18日还款,约期届满,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6,0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龙腾云辩称,对原告陈述起诉状内容无异议。被告范德志辩称,起诉状内容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龙腾云向原告借款36,000.00元,并提供被告范德志给原告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约定2015年7月18日还款,约期届满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原告并举出借据1份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龙腾云向原告借款后,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提供借据证实。故原告与被告龙腾云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龙腾云违约应承担偿还36,000.00元借款义务,被告龙腾云提供被告范德志给原告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腾云偿还原告王艳峰借款36,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被告范德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0元,保全费38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超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文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