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云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91号罪犯赵云鹏,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2011)邯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云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同案犯付韶华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赵云鹏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8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赵云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58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赵云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云鹏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赵云鹏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赵云鹏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焦小力审判员霍鸣飞审判员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雪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