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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方航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方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江南中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利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飞龙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龙滨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59号哈尔滨市东方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飞龙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51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727元已经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