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32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娜某某,女,佤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