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书、于秀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林运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保书。被执行人于秀如。被执行人刘金良。被执行人沈广涛。本院在执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书、于秀如、刘金良、沈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5年8月24日,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823.48元、利息10657.17元、逾期罚息9655.73元、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8.5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67元及申请执行费2145元,以上合计151846.9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金良名下账户存款151846.9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