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良,胡达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李存良,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达宇,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良诉被告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