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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良,胡达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李存良,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达宇,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良诉被告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