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丹丹,吴迎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光辉,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丹丹,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被告吴迎吉,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丹丹、吴迎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湘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英雄、人民陪审员刘战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丹丹、吴迎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丹丹以自己位于平江县开发区车站西路平房三字字第00599号房产作抵押,于2013年12月30日在我天岳信用社借贷款150000元。2014年12月3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到期利息,本金至今未还。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丹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被告王丹丹所抵押的房产,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王丹丹借款150000元的事实。2、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王丹丹以私有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3、催收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该贷款进行了催收的事实。被告王丹丹述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实际借款人不是我,我只能督促实际借款人尽快来偿还。被告王丹丹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经审查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2月30日,被告王丹丹以自己位于平江县开发区车站西路一楼,平房三字第00599号49.88㎡的商铺作抵押,向原告天岳信用社申请借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11‰。同日,原告向被告王丹丹发放了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借据》。被告王丹丹均在《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抵押房产已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2014年12月3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到期利息。2014年9月2日,原告以平江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小组的名义向被告王丹丹送达了催收通知。但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吴迎吉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王丹丹与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借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丹丹未及时清偿债务,属被告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王丹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王丹丹所抵押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吴迎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二、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丹丹名下的位于平江县开发区车站西路一楼,平房三字第00599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湘平审 判 员 毛英雄人民陪审员 刘战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