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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宝琴与沈阳市浑南区高寿府老年公寓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琴,沈阳市浑南区高寿府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1838号申请执行人金宝琴,女,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寿府老年公寓。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街88号。法定代表人赵淑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宝琴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高寿府老年公寓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金宝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那寿利执行员  魏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