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景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