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邱道辉与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8-1号申请人:邱道辉,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33。被申请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耀强。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邱道辉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仲案字61号】,申请人邱道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24279元的财产,肇庆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并执行,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肇中顺盈腾财保(2015)第0909001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邱道辉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向本院提供等额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共2324279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保全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对被保全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