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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芳、石瑞平与段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芳,石瑞平,段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芳,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瑞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俊,男,汉族。上诉人黄芳、石瑞平因与被上诉人段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58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现在居住在北关区、本案实际履行地也在北关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段文俊诉黄芳、石瑞平偿还借款,段文俊为接收货币一方,也即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黄芳、石瑞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