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顾广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顾广才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代号:80660314。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引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广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广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12日12时30分,潘云持B2证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小许庄大堤公路处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由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河北光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事故车辆冀J×××××车的车辆损失扣除残值后金额为人民币62000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4340元。另查明,原告顾广才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限额为9016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2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交通事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保险单、保险公估报告书一份、公估费单据一张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9016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原告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2000元,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主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的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被告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顾广才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66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在本案中涉及的保险车辆冀J×××××号车在发生事故后,已经没有修复价值,故应推定为全损。扣除该车辆的折旧后,其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格,故我方认为该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不应当作为证据证实其车辆损失,另外对其产生的不合理鉴定费用亦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由上诉人承担不合理部分10000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由河北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GYH00090QX201502130009公估报告,鉴定本案所涉车损62000元,该车损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上诉人对该鉴定虽有异议并在原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未提出符合上述情形的相关证据,因而原审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原判由上诉人承担,于法有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