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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正丽与罗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丽,罗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谢正丽,女。被告:罗新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丽诉被告罗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50元,实际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谢正丽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