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与熊方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熊方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负责人付文才,该厂厂长。被告熊方国,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诉被告熊方国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