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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尹修成与田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修成,田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941号原告尹修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戴春艳,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玉全,个体户。原告尹修成诉被告田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修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本院依原告尹修成申请,依法查封被告田玉全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及位于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5幢1单元404室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修成诉称:2014年1月11日,被告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款。但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玉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玉全于2014年1月11日立据向原告尹修成借款9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过春节两月内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尹修成与被告田玉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田玉全未在借条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玉全偿还原告尹修成借款本金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被告田玉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尚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