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雄军与顾丽萍、黄春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雄军,顾丽萍,黄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朱雄军。被执行人顾丽萍。被执行人黄春富。申请执行人朱雄军与被执行人顾丽萍、黄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雄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顾丽萍、黄春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朱雄军借款30.8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丽萍、黄春富的房产司法拍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春富长期外出,被执行人顾丽萍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朱雄军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