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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继华与冯杰、冯保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华,冯杰,冯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91号之二原告刘继华,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冯杰,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被告冯保才,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乳滨民初字第2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保才所有的鲁K×××××号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