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汉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