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蒋本清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蒋本清。被执行人张婷(又名张远聪)。本院在执行蒋本清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婷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蒋本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婷于2015年春节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本清5000元,从2016年开始每年给付蒋本清10000元直到给付完为止。这期间如矿上效益好,张婷随时一次性给付完;二、申请执行人蒋本清主动放弃应由被执行人张婷承担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33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