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李大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商初字第60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全。原告张勇与被告李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李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大全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3年8月27日,被告李大全向我借款3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期1个月,月息千分之二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付息,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李大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李大全向原告张勇借款3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千分之二十,原告按约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向李大全交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与被告李大全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规为有效合同,被告所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大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24%从2013年8月27日起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告李大全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利延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