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单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甲,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江、李跃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单某甲明知王某、单某乙(已判决)所出售的鸡、鸭是盗窃所得,仍先后7次在其位于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三河村的家中予以收购,共收购鸡148只、鸭2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3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10只,价值人民币404元。2、2014年8月份的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10只,价值人民币414元。3、2014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18只、鸭2只,价值人民币886元。4、2014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20只,价值人民币740元。5、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40只,价值人民币1475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30只,价值人民币1686元。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单某甲在其家中收购单某乙、王某盗窃所得的鸡20只,价值人民币728元。案发后,被告人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暂扣于响水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单某乙、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暂扣款收据,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单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单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