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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某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静,王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静,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强,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静与被执行人王某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的婚前财产及分得的其他财产转交请执行人,但未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差价款。2015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能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15年6月1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财产差价款259067.67元、诉讼费637.50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