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瑞、张凤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瑞,张凤轩,刘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该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崔瑞,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凤轩,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仁华,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瑞、张凤轩、刘仁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