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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异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计钦与刘友良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良,黄计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异字第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友良。委托代理人陈虎,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计钦。委托代理人吴丽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计钦与被执行人刘友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龙执字第801号]中,异议人刘友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受理后,刘友良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刘友良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刘友良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越审判员 张琳琳审判员 凌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