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佛山市南海罗村下柏顺佳生金属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佛山市南海罗村下柏顺佳生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下柏顺佳生金属制品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柏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0179-1。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3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下柏顺佳生金属制品厂的银行存款、收入98595.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