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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某、蔡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蠡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农民。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农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马永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1日,范某伙同蔡某、李某、王某(在逃)在蠡县桑园镇园东村东北小树林内非法设立赌局,召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抽头6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至5月1日,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王某(在逃)在蠡县桑园镇园东村东北小树林内非法设立赌局,召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60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6月26日到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范某供述,2014年4月底到5月1日,其和蔡某、王某、李某四个人在蠡县桑园镇园东村和杨西村交界处的小树林里设立赌局,有多人参赌,用宝棍扣宝的方式赌博,1000块钱一锅,蔡某、王某、李某提供的场所、赌具,四人从中抽10%的头,抽头的钱王某、李某分得50%,蔡某分得40%,其分得10%,其还换零钱,换的零钱其自己要,有一个东北人提供贷款、放债,总共抽头6000块钱。2、被告人蔡某供述,与被告人范某供述内容一致,并供述高某拿对讲机望风放哨。3、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被告人蔡某供述内容一致。4、高某证言,蔡某给其一个带耳麦的对讲机在赌局放哨,每天给其100元。5、王某甲证言,2014年5月1日下午,其在蠡县桑园镇杨西村村西北外的树林里以扣宝的方式赌博了,1000元的锅,按10%抽头,公安干警来禁赌把其当场抓住。6、李某甲证言,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其从园东村东北边的地里经过,看见地里有三、四十个人围着正在扣宝,设的1000元钱的宝局,每锅按10%抽头,后来其又去过两次,5月1日下午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住。7、王某乙证言,2014年5月1日下午,其在杨西村村西的农田中一块闲地里的赌场里参与赌博,用宝棍扣宝,每锅10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住。8、薛某证言,2014年5月份左右,范某叫着其去他们设立的赌局里赌博扣宝,赌局在园东和杨西交界的小树林里,高某在大街上放哨,赌局是范某、蔡某、李某、王某等四人设立的,按10%抽头。9、许某证言,2014年4月份,范某、王某、蔡某、李某在杨西村和杨东村的交界的地点设立了赌局,设立了有六七天,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锅抽头10%,其参与过赌博。10、田某证言,2014年4月份的一天,蔡某给其打电话说成立了一个赌局,其去玩了几天,以扣宝的方式赌博。11、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蠡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蠡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日扣押的赌具,包括赌资750元、马扎五把、用于压钱的石子一块、赌博用的扣宝桌子一张、对讲机一部;赌资750元已收缴。12、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本案现场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13、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范某、蔡某、李某均无前科。14、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利6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三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范某、蔡某、李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姜 雷审判员 孔卫映审判员 史丽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