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与聊城市长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总工会职业介绍所,聊城市长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63-1号原告:大名县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住所地:大名县迎宾大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苑恩华,所长。被告:聊城市长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大名县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与被告聊城市长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