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霍万民与宋彩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万民,宋彩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霍万民,男,194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人宋彩军,女,汉族,住河北省平乡县。申请人霍万民与被申请人宋彩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彩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万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彩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