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89号原告彭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宗希伟,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伶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