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佟丽艳与刘伟、牛建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33号申请执行人佟丽艳。被执行人刘伟,天津市河西区园林管理所园林工。被执行人牛建辉,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文月。原告佟丽艳与被告刘伟、牛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89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牛建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佟丽艳还款210000元(含10000元利息),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56800元(含6800元利息),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55800元(含5800元利息),2015年2月28日前还款54800元(含4800元利息),2015年3月31日前还款53800元(含3800元利息),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52800元(含2800元利息),2015年5月31日前还款91800元(含1800元利息),以上还款数额包括诉讼费及保全费,如逾期一期未还,原告则有权就剩余借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12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刘伟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伟下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牛建辉、陈文月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牛建辉、陈文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告期满之日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233-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北侧枫桦园4-1-1604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