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雪凤与张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凤,张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贾雪凤,女,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全国,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凤与被告张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凤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雪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凤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贾雪凤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