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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雪凤与张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凤,张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贾雪凤,女,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全国,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凤与被告张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凤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雪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凤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贾雪凤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