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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非诉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非诉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谢跃进,环保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罚款30000元及责令停止年产3800吨锻压件加工项目,执行费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称30000元处罚款被执行人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已经缴纳,关于责令停止年产3800吨锻压件加工项目被执行人正在与申请人沟通,待后处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