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穆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穆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暖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先举、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仅是为了儿子勉强维系,现在儿子已年满十五周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是存在感情的,双方没有家庭暴力、婚外情,也没有很深的矛盾,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甲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是存在感情的,双方没有家庭暴力、婚外情,也没有很深的矛盾,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双方均应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况且原、被告的儿子目前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和关爱。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遇事保持冷静,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共同营造一个轻松、和睦的家庭氛围。鉴于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本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故对原告穆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