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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02-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16。被执行人:丘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26。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丘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4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翠香)(2014)第05075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000元),因陈某、丘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3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七林审判员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