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韩某某,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秦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