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韩某某,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秦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