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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成兴龙,男,194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胜利大街,居民。原告雷雪琴,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原告穆小娜,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原告成思锋,男,200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学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吉荣,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科教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民仓,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公寓楼,系该院职工。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诉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诉称,2012年5月12日成江涛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在处理成江涛后事中,原告听信学院领导的话,积极配合被告对死者及时安葬,且在其蒙骗之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被告却不按工亡向原告赔偿,无奈原告申请仲裁,且被告拒绝按裁决书补给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补助金。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方车辆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壹万元整,被告领取后至今没有发还原告。成江涛工作期间,基本工资919.50元,由农行发放,绩效工资1100元,由建行发放,两项合计2100余元。仲裁过程中被告未如实向仲裁委提供,隐瞒工资的事实,导致原告抚恤金数额裁定明显偏低。致使第二原告病情恶化,与被告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据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236200元,并支付丧葬费16860元,二项合计25306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通事故对方无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给死者成江涛赔偿款10000元。3、判令被告按月支付第二、第四原告人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4、判令被告承担第二原告护理费,每月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渭南市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本案纠纷已有生效的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渭劳仲案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内均未提起诉讼,超过了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系成江涛之父母,穆小娜系成江涛之妻,成思锋系成江涛之子,成江涛系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司机,2012年5月2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因成江涛工亡保险待遇等向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仲裁委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渭劳仲案字(2014)第072号裁决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1月29日分别送达原告成兴龙、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吴民仓,且在仲裁委送达回证上均有签名。仲裁裁决书向双方送达后,市仲裁委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渭劳仲案字(2015)002号补正裁决书,对原仲裁裁决最后落款日期“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补正为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并于当日向成兴龙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渭劳仲案字(2014)第072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29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裁决书,并该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市仲裁委送达仲裁裁决时向申请人双方告知了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原告在收到裁决后直至2015年4月14日才向本院起诉,明显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另外,仲裁委补正的落款时间并不是向原告送达裁决书的时间,确定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期限应以送达时间为准,而不是依据法律文书署名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起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断、延长等情形,原告超过起诉期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成兴龙、雷雪琴、穆小娜、成思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