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生良申请执行张火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林,张宗本,黄维德,张翔,黄霞,自贡市递壹运输机械厂,自贡市华兴输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林,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宗本,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黄维德,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黄霞,女,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递壹运输机械厂,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黄霞,厂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兴输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张宗本,总经理。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自贡市递壹运输机械厂在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53615.6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晓林支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