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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邬宏奎与林德山、朱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宏奎,林德山,朱向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邬宏奎(曾用名邬宏魁),男,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丁楠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山,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朱向东,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邬宏奎与被告林德山、朱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