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闫刚申请黄智辉担保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刚,黄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闫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黄智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闫刚与被执行人黄智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到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黄智辉尚欠申请执行人闫刚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70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