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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海田与梁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田,梁月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海田,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月钧,男,汉族,在,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14日原告张海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人民陪审员  周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