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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昌英与杨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刘昌英。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万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英与被告杨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昌英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昌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