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昌英与杨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刘昌英。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万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英与被告杨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昌英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昌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