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志斌与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斌,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胡志斌,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刘宏威,系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孵化基地二区1#4#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女,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胡志斌诉被告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志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斌撤回对被告长春德尔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胡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