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章向阳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向阳,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1号原告:章向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狮子山区。被告:朱敏,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章向阳诉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向阳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敏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向阳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自: